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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周纪法课堂】已过追诉时效的犯罪行为 还能否给予党纪处分?

发布时间:[2025-07-26 17:30 ]  浏览次数:14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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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甲某,中共党员,已退休,某市国企A公司原党委书记。2018年11月,甲某收受某建设公司法定代表人乙某所送的现金18万元,并承诺乙某今后如果想承揽A公司的项目随时可以找他,他一定会帮助解决。但之后乙某未再找甲某,甲某因此也未利用职权为乙某谋取利益。

争议焦点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对甲某的行为定性及处理方式。

 第一种意见认为:甲某虽然收了乙某的18万元,但没有为其谋利,不宜认定为受贿犯罪,甲某的行为应认定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

 第二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但由于该行为已超过法定追诉时效期限,纪检监察机关不宜再给予其党纪处分。

 第三种意见认为:甲某的行为涉嫌受贿犯罪,虽然过了追诉时效,但党纪处分并未设置追诉时效制度,纪检监察机关仍应对其立案,给予相应的党纪处分。

释纪说法

 我们同意第三种观点,具体理由如下:

 第一,甲某的行为属于受贿。

 根据2016年两高《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的规定,实际或承诺为他人谋取利益的,应当认定为“为他人谋取利益”,构成犯罪的,应依照受贿犯罪的规定定罪处罚。本案中甲某在收受乙某所送财物的时候明确向乙某承诺会给予其帮助,依据《解释》的上述规定可以认定为甲某为乙某谋取利益,因此甲某的行为符合受贿罪的构成要件,应当认定为受贿犯罪。

 第二,甲某的受贿行为已过追诉时效故不移送司法机关。

 根据《刑法》以及《解释》等相关规定,“贪污或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对于法定最高刑为不满五年有期徒刑的犯罪,经过五年不再追诉”。本案中甲某的受贿数额为18万元,依法应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所以其追诉时效为五年,而本案最初被发现是在2024年1月,距离甲某收受乙某财物已经超过了五年,故不再追究甲某的刑事责任,将本案移送司法机关。

 第三,超过追诉时效不影响对甲某的党纪处分。

 追诉时效是法律规定的对违法犯罪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有效期限,党纪处分中并没有追诉时效的概念,党内法规对党员违纪规定了终身追责问责制度。比如,《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规定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实行终身问责;《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规定违纪党员在党组织作出处分决定前死亡,或者在死亡之后发现其曾有严重违纪行为,应当开除党籍或作出违犯党纪的书面结论和相应处理。因此对于甲某的行为仍可以从党纪角度予以评价并给予相应的处理,并且对其行为的定性也不因是否移送司法机关而改变。本案中,甲某的行为发生在2018年11月,应当适用2018年《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之规定,给予甲某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2024年3月,甲某因涉嫌受贿犯罪,被给予留党察看一年处分、按规定调整其享受的待遇。

执纪者说

刑法追诉时效期限本质上是要解决刑罚权是否启动的问题,并没有对行为作实体性的评价,即使过了追诉时效,并不代表该行为就不存在,其本质上仍系犯罪行为。党纪严于国法,党纪政务法规均未规定追责时效,党员领导干部一旦实施了违纪违法行为,不论过去多久,仍难逃纪法责任的追究。在具体量纪时则会综合考量,做到精准规范处置、宽严相济结合。


来源:南湖清风